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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油系统首个反垄断案二审 生物柴油没销路民企状告中石化

云南省石油系统首个反垄断案二审 生物柴油没销路民企状告中石化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涯驹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4-23 11:31
  • 访问量:5

云南省石油系统首个反垄断案二审 生物柴油没销路民企状告中石化

【概要描述】通过加工,地沟油变废为宝成为生物柴油,可想加入燃料油销售体系却被拒之门外,云南一民企遂将中石化、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诉上法庭。昨日,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销售其生物柴油一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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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加工,地沟油变废为宝成为生物柴油,可想加入燃料油销售体系却被拒之门外,云南一民企遂将中石化、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诉上法庭。昨日,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销售其生物柴油一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审理后,根据盈鼎、云南石油分公司意愿,法庭宣布双方庭下调解,调解不了,将择日宣判。

  专家

  案件与垄断无关

  经申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龚炯、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主要起草人蔺建民出庭作証。庭上,龚炯出具“反垄断经济学分析报告”指出,从反垄断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脂肪酸甲脂产品市场,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作为用于B5用途的脂肪酸甲脂BD100的潜在购买方,存在一定的潜在买方市场势力,但这种潜在的买方市场势力不等同于现实的市场支配地位。

  审理后,根据盈鼎、云南石油分公司意愿,法庭宣布双方庭下调解,调解不了,将择日宣判。

  交锋

  “油老大”有没有垄断?

  云南石油分公司:并未“拒绝交易”

  二审庭审上,云南石油分公司代理人说,争议的商品是中间产品,在本案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通过对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审慎平衡,利用国家权力禁止“拒绝交易”而干预交易自由的,此情形应属例外。且双方尚未进行达成交易所必需的实质性磋商程序,因此不存在“拒绝交易”行为

  盈鼎公司:将生物柴油纳入销售系统

  盈鼎公司代理人认为,盈鼎提供的样品优于石化产品,且双方在昆明公交上合作使用过,国家和云南都制定有相关标准,盈鼎没有混配权。生物柴油属于柴油,市场认可度问题是销售企业的责任,任何一个判决都可以执行,盈鼎要求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系统。

  案情回放

  民企叫板“油老大”胜诉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是云南一家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建有年产15000吨生物柴油生产线。因生物柴油的销路问题,该公司于2014年将中石化、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2014年12月,经昆明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后判决,云南石油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驳回盈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盈鼎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均不服判决并上诉。盈鼎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一审两被告将盈鼎制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承担诉讼费﹔云南石油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请求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驳回盈鼎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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